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申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贾年贵,男,194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花,女,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系贾年贵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科技园道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入:周春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娟,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泰安路康乐新村18号楼1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权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强,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红雁,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贾年贵、洛阳市河之阳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红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6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豫0306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9)豫0306民初815号民事案件由该院予以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时志伟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