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4民初49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鹏,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易,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泰安路康乐新村18号楼12#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权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涛,洛阳市吉利区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三公司)、第三人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翔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8)豫080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水电三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豫08民终67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审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追加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案处理结果可能与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5.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爱玮
人民陪审员  康 涛
人民陪审员  宰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