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南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南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庄,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南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胭脂,主任。
委托代理人:**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南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4元的一半8972元,由原告洛阳市虹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任君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