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7执1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开敏。
委托代理人宋路凯。
委托代理人王日照。
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潇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17)陕0727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整,逾期未履行,则按本金185000元给付。因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5000元。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有价证券,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银行存款仅1604.96元,显示被冻结。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超纯水机、蒸发光散射检测器各一套。另查明,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附属物等财产被本院另案保全及查封,另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告知了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对于查封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分,亦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与本院调查一致。对于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报告的五龙洞政府应向其给付的货款17000元,本院已依法向五龙洞镇财政所送达了法律文书,因此笔货款未审计故暂不能支付,待具备支付条件时此款将直接交付给本院。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另案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于另案执行到位的2218.74本院依法予以扣留。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缴纳执行款7800元。
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要求在将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的要求,因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对于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略阳县向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求,本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5000元,执行到位金额10018.74元,待支付17000元,剩余执行款157981.26元,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727执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陕0727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 刚
审判员 胡会强
审判员 祝国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