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和兰州嘉运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4800号
原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开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路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嘉运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兰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嘉运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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