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与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民初2989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上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分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西分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西分析公司向我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7天的加班工资3718.54元;2.判令东西分析公司向我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的带薪年假工资9030.96元;3.判令东西分析公司向我支付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额工资差额740元;4.认可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557号中第一项、二项裁决;5.判令由东西分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于2021年3月到东西分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不予支付,每月工资未足额支付,也未享受带薪年假,东西分析公司还单方违法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经与公司协商未果,我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东西分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会保险。我认可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557号裁决书中第一、二项裁决,但仲裁裁决认定加班及带薪休假事实错误,我不服,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东西分析公司辩称:我们认可仲裁结果,不同意***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公司考勤制度第十一项第三条,***加班需要申请,我们没有收到总经理的批条我们不认可。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入职刚满一年零一个月,公司已经安排休年假了,故我们不认可。我们同意向***支付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额工资差额74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1年3月17日到东西分析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二年的劳动合同,其每月工资为5777.16元,工资已支付至2022年4月20日。***主张正常工作至2022年4月29日,东西分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口头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共7天,且未享受过带薪年假,东西分析公司未支付其2022年4月20日之后的工资。***于2022年4月24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62.96元;2.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工资2390.54元;3.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带薪年假工资9030.96元;4.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3751.78元;5.支付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718.54元;6.支付未缴纳2021年3月社会保险补偿520元。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557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工资二千一百二十四元九角六分;二、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一元四角八分;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以上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以及是否休年假存在争议: 一、关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主张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加班的天数为7天,为证明加班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通话录音。证明存在加班7天的事实。通话录音的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通话人员为***、***、**。录音部分内容如下:***问:“我记得是5天,后来你俩这还有一个表放到一起的5天加2天,一共是7天对吗?”***回复:“对。”***问:“7天对的吧?”***回复:“嗯,对。”***问:“考勤你给我算到?”***回复:“我给你上报给**7天加班。”***问:“加班只能给工资吧?”***回复:“我到时候报给**加班。”***问:“还有7天加班,对吧?”***回复:“对,给您写个日期2022年4月22日。”经质证,东西分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2.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存在加班7天的事实。聊天人员为***、***。聊天部分内容如下:***:“裴主任您好,我的2021年3月到2022年4月29号期间的7天加班,怎么没有给加班费。”***:“这个我不清楚,我不是给你开加班单子了吗?你给**了吗?你打电话问**吧。”***:“**说没有加班,您交给**了吗?”***:“我给了呀,那这个月工资给你发了吗?你算几号离职呢?”***:“这个月没发工资,仲裁的时候**说没有7天加班。”***:“加班一般是和工资一起发呀。奥,那你只能问她了。”***:“她不说理,说没有7天加班,因为加班条是您给的她,您给我一份加班条我下午去找你,麻烦您了。”***:“我已经出具了,下午我不能在给你了。”经质证,东西分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东西分析公司主张***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公司考勤制度。证明我公司加班需要审批,在***入职的时候讲解过,考勤制度上有***的签名。经质证,***不认可该证据,表示是我签的字,但上面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加班都是主任通知的,我上面有一个代班师傅,都是主任提出申请要求加班,不能我主动申请加班。 2.***考勤打卡记录。考勤记录上记载的周末打卡时间为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2月27日,2022年3月6日,2022年3月13日,2022年3月20日。东西分析公司表示七天周末打卡,但是打卡的上班下班时间都不是一整天。经质证,***表示具体记不清是哪天加班,但认可加班七天的事实。 东西分析公司向本院申请***出庭作证,*****如下:我总共给***派过七次周末加班,***的和清扫的要周末派单。我和电工说一下,这个周末干活,他们就来干活。我和他们口头说的,然后拿笔记录,但是加班不知道加了多长时间,然后我再报给人事部。当时也没有要求加班给加班费,因为他当时在职,我们加班可以补假,***补过一次假,补完假以后还剩七次。经质证,***认可证人证言,东西分析公司表示***所述的是七次不是七天,我公司还是以打卡为主。 二、关于***未休年假工资。 ***主张其享有17天年假,但东西分析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工龄已超过24年应给其15天年假,在东西分析公司已工作一年零一个月,享有17天的年假。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具体缴纳信息为: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门头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间断缴纳),2001年8月至2005年3月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05年4月至2005年12月门头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间断缴纳),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缴纳,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北京市昌益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缴纳,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北京市昌益和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缴纳,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缴纳。2013年5月至2019年4月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缴纳,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上海市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缴纳,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东西分析公司缴纳。经法庭询问,***表示其于1995年12月31日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开始工作,1995年到1999年期间在部队。退伍以后有一段时间自谋职业,自己缴纳保险。2001年1月到2001年7月期间做小生意,2005年3月期间在北京团兴社会保险有限工作从事电工工作,2005年4月开始自谋职业,2009年5月以后的工作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一致。经质证,东西分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表示***只在我公司工作一年,我公司只认可其在我单位的工龄,且我公司已经安排其休年假。 东西分析公司主张已安排***休年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通知单一份,证明公司春节放假10天,其中包含年假。通知单上载明:“春节放假时间:2022.1.29(周六)-2022.2.7(周一),共10天”。正常上班时间:2022.2.8(星期二)。经质证,***不认可该证据,表示不清楚该通知,但表示春节期间是放假10天,但是不知道里面包含年假。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7天加班工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提供的录音及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东西分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是七次而非七天,但东西分析公司未就***加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对于***主张加班7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东西分析公司应支付***7天加班工资。经核算,***主张东西分析公司给付加班工资3718.5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之规定,本院认为***自谋职业、做小生意期间不计入其工作年限。结合本案证据和当事人**,***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期间。本院确认***每一自然年应休年假为10天,符合享受2021年、2022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截至2022年4月29日,***2021年、2022年分别应休带薪年假7天、3天。对于***年休假,东西分析公司表示于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放假,该假期包含年假。本院认为,带薪年休假本质是休息权,此期间***比法定假日多享受了3天休假,东西分析公司亦正常支付其工资,符合带薪年休假的特点,东西分析公司统一安排休年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折抵2022年3天年假。东西分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安排***休了2021年年假,应支付***2021年未休7天年假工资。东西分析公司认为***的年假天数应该以在东西分析公司工作年限计算,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东西分析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718.63元,对其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东西分析公司同意该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仲裁裁决确定东西分析公司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工资2124.96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331.48元,双方对此均未提起诉讼,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期间工资2124.96元; 二、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331.48元; 三、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加班工资3718.54元; 四、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二一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18.63元; 五、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至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期间工资差额740元。 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