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5396号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90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雯,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和平居委会和平居民小组111号。
法定代表人:彭惠。
被告:**,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第三人: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万辉星城四期4-1联排别墅。
法定代表人:曹颖。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新昆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计8092.5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旭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野
书记员杨紫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