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90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全。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4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纠纷解决方式及合同效力”中“13.1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明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的住址是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为昆明市五华区××路××号,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92号,均属于五华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明确、具体,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合同中的甲方为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依据管辖协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