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9093号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90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雯,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和平委员会和平居民小组111号。
法定代表人:彭惠。
被告: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文远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银坤,男,1987年12月6日,汉族,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因向被告一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从被告一处背书转让获得一张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二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一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673100264220200710677517386,票据金额:人民币260820.4元),该汇票为可转让、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于2021年7月9日该汇票到期后,提示承兑人付款,承兑人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60820.4元及利息。(利息以26082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云南凯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控股的项目公司,系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