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129号
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90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雯,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和平居委会和平居民小组111号。
法定代表人:彭惠。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4,91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4,9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