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义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义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01民初3674号
原告:大理市利生货运信息服务部,经营者尹利生,男,1991年4月2日出生,白族,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红山村委会下苍甸2社42号。
被告:云南义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陈炳义。
原告大理市利生货运信息服务部与被告云南义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大理市利生货运信息服务部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利生货运信息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利生货运信息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大理市利生货运信息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邓朱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