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日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同仁街九隆名居俪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2257Q。
法定代表人:张中伟,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云2628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1847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报其在保山市隆阳区承建的小东河改造工程、小东河道路改造工程、小东河道路延长段改造工程、板桥镇市政道路绿化项目、板桥老320国道道路修复工程等项目还有800多万元工程款,在保山市隆阳区(原隆阳区移民局)有工程款89万元工程款尚未领取,其正在协调相关单位拨款问题,并要求本院提取上述工程款用于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经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收入偿还债务并撤回本案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8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祖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东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