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曲靖市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31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河南省淇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6月4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
被告:曲靖市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金叶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98731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禄丰县龙泉水库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曲靖市红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