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滇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楚执字第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许琼珍,女,1948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8。
申请执李某李鑫,男,2008年9月2日生,汉族,在校学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男李某李鑫之父,相关信息同前。
被执行人会泽县滇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世文,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许琼李某李鑫与被高会泽县滇北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楚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琼李某李鑫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9747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会泽县滇北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履行能力。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权利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执字第11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