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1民初195号
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施甸县甸阳镇施姚路。
法定代表人:左光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交,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云南省施甸县的主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申请人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银
人民陪审员 李月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新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