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1民初195号

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施甸县甸阳镇施姚路。

法定代表人:左光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交,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云南省施甸县的主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申请人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银

人民陪审员  李月东

人民陪审员  李新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