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521民初7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男,1986年3月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南博(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施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8460344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施甸县何元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何元乡何元街大麦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44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县何元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