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521民初1374号
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施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8460344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