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怒江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3611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代理人:米跃武,男,彝族,1996年2月1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贡县上帕镇一块比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祥。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案原告未向我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