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终19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351809629A。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欣都龙城****1418。
法定代表人:刘兴亚,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恒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527319878。。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双廊镇政府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杨静恒,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凤仪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015240947H。。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兴凤路**
法定代表人:杨益智,镇长。
上诉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恒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市凤仪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天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雪东
审判员 黄 丽
审判员 周彦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胜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