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恒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理恒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4341号
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湖西(二号路旁)。
法定代表人:赵保燕,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琼凤,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恒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双廊镇政府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杨静恒,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恒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2元,减半收取3476元,由原告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字荣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大为
书记员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