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城思澜路菊香园饭馆路口新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农民。
再审申请人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源公司申请再审称:1080元每平米的单价是按照之前的设计图纸确定的暂定价,后被申请人对该图纸不满意,又委托城建局重新设计了图纸,由单层砖混变成了二层砖混,申请人就是依照该重新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这样就造成单价上升,而不仅是面积增加。同时申请人主张的1609.80元每平米的单价,就是由同一部门即作出原1080元每平米单价的部门所作的造价预算,二审遗漏了上述事实,作出错误判决。另原审对盛源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未按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上存在错误。盛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房屋造价如何计算的问题。盛源公司主张因各被申请人重新更改了房屋设计,由单层砖混改为双层砖混,成本上升,如****原设计建筑面积为98.8平米,但实际建筑面积为177.89平米,故按照《补充条文》的约定及审判实践,原暂定的1080元每平米不应再作为造价参考。经查,以盛源公司主张的****为例,盛源公司提交的图纸设计建筑面积为98.8平米,但双方在之后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80平米,同时约定包工包料、单价1080元每平米,后实际建成的房屋面积为177.89平米。从约定面积和实际建成面积来看,和盛源公司主张的原设计为单层,后实际建成双层不符,其欲以此主张因更改设计导致建筑成本上升的依据不足。加之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工程结算价格以1080元每平米及依据约定计算出来的材料差、运费差确定,现盛源公司主张该计算方式与客观事实不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基于此,因被申请人选用了不同于约定的地砖、防盗门,盛源公司在原审中经法院告知拒绝就地砖、防盗门的材料差、运费差进行实地测算,原审以其对材料差、运费差未能举证,要求鉴定以确定材料差、运费差的请求不能成立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盛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澜沧盛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