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0424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跑马山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67196Y。
法定代表人:浦理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4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强制划拨其公司存款416262.27元(工程款387460元、利息28082.27元)。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案款已兑款,据此,华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4执27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