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欧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与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官民二初字第7号
原告昆明欧力达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媛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昆明欧力达机电有限公司清偿了本案债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欧力达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欧力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部分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原 媛
书记员 彭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