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59号
申请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郊跑马山26号;
法定代表人:浦理海,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商务楼6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立荣,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9477.7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二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9477.7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