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云0424执保341号
申请保全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昆明市东郊跑马山26号,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4民初13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8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审判庭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70895.0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在1470895.0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