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云0424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跑马山26号。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关于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主动交纳了工程款、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004976.03元,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已履行完毕。现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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