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信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325民初4311号
原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67196Y。
法定代表人:浦理海,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男,532901198701161817,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源县信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70489877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源县信合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00元,减半收取计1718.00元,原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