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8民初1676号
原告:***,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跑马山26号。
法定代表人:浦理海,职务:董事。
被告:**,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