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8民初1676号 原告:***,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跑马山26号。 法定代表人:浦理海,职务:董事。 被告:**,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