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签发人
年 月 日 |
拟稿人
年 月 日 |
核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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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阆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伟,董事长。
被告:浙江龙游沃鑫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湖镇沙田开发区工业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泉,董事长。
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桐民二初字第19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龙游沃鑫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15万元内予以解除冻结、查封或扣押。
审 判 员方君国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陈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