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签发人
年 月 日 |
拟稿人
年 月 日 |
核稿人
年 月 日 |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阆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伟,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沿海工业城沿九路。
法定代表人:胡文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了欠款为由,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26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均由原告浙江天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方君国
审 判 员方君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