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南建筑工程灯具有限公司

(1)杭州江南建筑工程灯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杭滨催字第13号
申请人:杭州江南建筑工程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园区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又琴,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系申请人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江南建筑工程灯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期间,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杭州江南建筑工程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