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双桥河经济发展管理中心、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1972号
原告: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东泥沽。
法定代表人:柴**,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男,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双桥河经济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润珠,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青,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雅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汉港公路桥北侧。
负责人:毛俊岩,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青,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雅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双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友和园27号楼1、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青,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雅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与被告天津市双桥河经济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双桥河管理中心)、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桥河镇政府),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双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丰拆迁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集团对被告的个别清偿行为,并返还**集团人民币5,946,142元,双桥河管理中心、双桥河镇政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双桥河管理中心、双桥河镇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集团于2008年12月12日与双桥河镇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集团向其支付27,010,100元。2019年10月11日,**集团基于该合同,经双桥河镇政府指示,向双桥河管理中心支付款项人民币5,946,142元,双桥河管理中心开具了相应收据。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集团破产案件随后指定了管理人。2019年12月,**集团向双桥河管理中心按时付款时已经出现经济困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集团存在以上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本院已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20)津02破申14号裁定,受理了**集团的重整申请,随后指定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本案中,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作为**集团的管理人,应以管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集团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23元退还原告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哈欣
审 判 员  包颖
人民陪审员  陈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鹏云
书记员张宇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