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34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达,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桥河镇东泥沽村。
法定代表人:柴**,董事长。
被执行人:柴**,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张玉敏,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天津市双桥河经济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蕾,主任。
天津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柴**、张玉敏、天津市双桥河经济发展管理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正处于重整程序中,本案暂无法执行,经过对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网络资产、保险等产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董世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