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恢55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
负责人:周向东,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东泥沽。
法定代表人:柴**,董事长。
被执行人柴**,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张玉敏,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柴宝祥,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李会芳,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董俊生,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刘凤兰,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执行人柴宝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柴**、张玉敏、柴宝祥、李会芳、董俊生、刘凤兰、柴宝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柴宝祥与被执行人李会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二期南联山梦云南·雨林澜山50幢102号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买受人刘有全以人民币4015000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所得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3068.44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权益。除上述财产外,本次恢复执行中,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学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