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浙宝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1553号
原告:杭州浙宝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俞章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宝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宝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宝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宝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宝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5元,由原告杭州浙宝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