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九环路63号3-15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642906X4。
法定代表人:吴亚伟。
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48-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0855150。
法定代表人:高宝仓。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2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30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苏D8××××号车辆。被执行人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委托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D8××××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委托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措施。
鉴于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宝仓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同时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0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
综上,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雪明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