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绍兴红树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8013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
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分行员工。
被告: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红树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市场2楼2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环路63号3-15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绍兴红树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绍兴红树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对被告绍兴雪天龙服饰有限公司、绍兴红树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鸿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7元,减半收取269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934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
审判员祝世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