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6151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1。

法定代表人:牛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年年,男,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科研楼10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皓。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长新
审  判  员   陈广慧
审  判  员   刘建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武庆军
书  记  员   姬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