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553号
原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益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刚。
被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科研楼10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皓。
原告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澄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习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