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5455号
原告:***,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科研楼10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君,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汶,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旗世纪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被告双旗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君、赵婧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9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入职案外人北京双旗欣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旗欣业公司)。2012年8月1日,***与双旗欣业公司、被告双旗世纪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转入双旗世纪公司,双旗世纪公司承认***司龄但并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离职前职位为运营主管,基本工资为14000元/月,伙食补助300元/月,通话补助200元/月。工资发放方式为每月28日以转账方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在职期间一直认真工作,但是双旗世纪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单方无理由与***解除劳动关系,***认为该行为系违法解除。且(2021)京0106民初21018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双方已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旗世纪公司应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负有举证责任,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29号裁决书却以***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系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双旗世纪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之前以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仲裁,现其以我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经济补偿,我司不予认可;2.***系自己提出的离职,我公司领导多次对其进行挽留,但是原告坚持离职,并于2021年4月30日办理的交接手续,我方不认可支付经济补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8年4月28日入职双旗欣业公司。2012年8月1日,双旗欣业公司(甲方)、***(乙方)与双旗世纪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转入双旗世纪公司。自2012年8月1日,***入职双旗世纪公司,担任运营主管。
2021年4月29日13:11,双旗世纪公司工作人员与***进行微信沟通,双旗世纪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敏姐,你自己的工作交接清单回头也要列一下,包括现在保管的资质、证照、印鉴啥的”。***回复:“这么着急让我走?前两天还跟我说让我坚持到5月底,现在开始赶我了”。工作人员:“不是你说要月底么”。***:“明白了,就是我说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
2021年4月29日16:25,双旗世纪公司HR吴彩君向***发送邮件:“鉴于公司实际情况,秀敏只工作到本周五30号。李总指示秀敏现有工作暂由俊燕接收,待上海新人到岗后再进行移交。请秀敏列工作交接清单,涉及现有工作事项及账务管理事宜(公司证照、印鉴等)。”2021年4月30日,***回复该邮件:“附件为我的工作交接内容,原件签字版已放在我桌上,请接收。按照公司要求,我已按时完成交接,感谢各位支持。”
2021年4月30日,***与吴彩君进行微信沟通,***:“工作交接邮件已发”。吴彩君:“这么晚还没走”。***:“公司通知我截至今天交接完,我交了,接的人呢?我都说了我马上弄完,人家还不是没等,那公司凭什么要求我今天交接完?我还没有正式提离职呢,公司就这么着急赶我走?”
2021年5月17日,***向双旗世纪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载明:自去年来,公司无故拖欠部分餐补及工资,因多次催讨未果,故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21年6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7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129号裁决书,支持了***的部分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旗世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伙食补助、通讯补助、未休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2012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与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工资13370.13元;三、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伙食补助3000元;四、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000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双旗世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500元。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29号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与双旗世纪公司曾就离职事宜进行过协商,并于2021年4月29日就离职时间和交接问题在微信中进行沟通,后双旗世纪公司就离职交接事宜向***发送邮件。现***主张系双旗世纪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向双旗世纪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相冲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主张双旗世纪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丽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唐嘉良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