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9795号
原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科研楼10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70号三层301室0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
原告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旗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兼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借款利息1235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584%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为47361.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以上合计1520913.6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及***向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整,借款起始日为2022年1月14日,还款期为2022年7月13日,借款月利息1.584%,即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本息合计1423552元。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合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公司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对此笔借款附有无限连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公司汇款130万元履行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公司、***未按时还本付息。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双方此前进行过调解,但对于还款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保证人原因,没有调解成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旗公司提交借款协议、电子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材料,****公司、***对上述证据均认可;其中,2022年1月13日的借款协议载明:甲方:****公司,甲方负责人:***(公司法人),乙方:双旗公司。经协商沟通,甲方及其负责人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起始日为2022年1月14日,还款期为2022年7月13日。借款月利息1.584%,即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本息合计壹佰肆拾贰万叁仟***拾贰元整(¥1423552.00)。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合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汇款,甲方收到借款后需出具借据,甲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负责人对此笔借款附有无限连带责任。甲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通过此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责任。此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与甲方负责人及乙方,乙方法人和**各持一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方甲方处有****公***,甲方负责人处有***签名,乙方**处有双旗公司的**,担保人处有**签名。同日,双旗公司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30万元整。
另,双旗公司提交法律服务协议、银行回单及律师费发票显示双旗公司就此次纠纷委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
现双旗公司称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及其负责人***共同借款,且****公司的负责人对此笔借款负有无限连带责任,据此主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另,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双旗公司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据此主张二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公司、***认可上述借款,确认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称一直积极与对方协商还款。
另,双旗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913.6元,*****名下的京×奔驰GL400车辆;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裁定:一、*****名下的京N67S**奔驰GL400车辆;二、冻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91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双旗公司已预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公司、***向双旗公司借款,并向双旗公司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双旗公司与****公司、***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截至2022年7月13日,现双旗公司要求****公司、***共同偿还借款1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旗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故对于双旗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的部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四倍即15.2%,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部分,双方约定,甲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负责人对此笔借款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上述约定中,并未明确约定****公司的负责人***对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责任,故本院仅确认****公司承担律师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以及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四倍15.2%为标准);
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三、驳回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双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4.11元(已交纳),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