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2民初5272号
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