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瑞,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一审第三人: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3层101-307。
法定代表人:李侃遐,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甘肃志臣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601院内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甘肃志臣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17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和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冉晓玲
审判员 李永晴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