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迪科远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迪科远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2号楼2012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大厦2号楼10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青岛迪科远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0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4804.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22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齐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