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203执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娄辉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