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2700号
原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海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前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冷卓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iv>
法定代表人:刘一横,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严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