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97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层1110-A。
法定代表人:赵民焱。
原告***与被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9元,减半收取37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姜楠
书记员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