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97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层1110-A。
法定代表人:赵民焱。
原告***与被告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9元,减半收取37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姜楠
书记员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