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隧威预制件有限公司

**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隧威预制件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203民初231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志强,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3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华隧威预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市新公路白贤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隧威预制件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不再继续诉讼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