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54号
原告重庆***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二社龙洞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534785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雁路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2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95921.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现原告重庆***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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