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220号
申请人: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27D,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雁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压西,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涪陵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UDUX7J,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东滨大道8号涪陵万达广场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涪陵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432号,冻结了重庆涪陵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对重庆涪陵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故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重庆涪陵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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